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陕西省、西安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教职工,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及本规定,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更不允许恶意骗取假期。
第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并执行考勤登记责任制,完好保存各种考勤原始记录及请销假凭证。对于不保存考勤记录及凭证,或在考勤中有欺瞒行为的,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考勤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岗位工作的教职工。
第二章 请假类别
第五条 请假类别
(一)事假
(二)病假
(三)婚假
(四)丧假
(五)产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
第六条 请假手续
(一)请假:教职工请假一律用本校统一制式的请假条,并附符合本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要求的相关证明或材料,按本规定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教职工请假一般应由本人提前申请,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或通过短信、电话告知本规定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事后及时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二)续假:假期届满因故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届满前完毕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三)销假:假期届满,本人应于假期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到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办理销假手续。未按时销假者或未及时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师由教务处审核,其他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7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主任、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审批,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教职工请假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由各级主管领导在其权限范围内批准或签署意见,任何部门、人员都无权超越其权限范围准假或签署意见。
(二)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1天以上由本校校长审批,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请假期限
第八条 请假期限
(一)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月度累计不超过10天,年度累计不超过20天。如有违反本条规定者,请假天数超过规定天数部分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需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根据医嘱确定病假天数,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门诊病假一次不超过5天,住院治疗以病历为准。
(三)婚假:婚假为3天,在婚姻登记前参加婚前检查的,在婚假基础上增加10天,但需提供结婚登记证明及婚前检查证明。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休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请休的,视为其自动放弃婚假,不再批准婚假。
(四)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亡故,假期5天。
(五)产假:合法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总产假为158天,可提前15天休息;产前检查10天,超过10天的产前检查从158天假中扣除。男教职工陪产假为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以休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可以休假30天。
产假请假时本人须持地(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销假时需提供孩子出生证明。
(六)教职工请假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则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时间应计算在所休假时间之内。
第五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九条 请假期间待遇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资,但最终发放金额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方式:扣发工资=岗位工资÷21.75×请假天数)。一个月内累计病假5天以上(含5天),停发当月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病假30天以上(含30天)停发半年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病假60天以上(含60天)以上停发全年绩效工资。
(二)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除绩效工资外的工资部分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计算方式:扣发工资=工资总额(除绩效工资外的所有固定工资项目)÷21.75×请假天数)。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为:一个月内累计事假3天以上(含3天),停发当月绩效工资;一个月内累计事假3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停发半年绩效工资;一个月内累计事假10天以上停发全年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20天者,学校视情况,有权做转岗直至辞退处理。
(三) 婚、丧假。婚、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请假期间超过本规定期限且未及时续假的,超过部分按旷工处理。
(四)产假。产假期间只享受固定工资部分,即不含课时费和绩效工资。产假期满上班满30天的恢复绩效工资,教师正式代课后恢复课时费。
(五)教职工连续请假超过90天以上(含90天)的,原则上不得参与本年度工资、职称晋升,评优评先,不享受学校任何福利待遇。
第六章 违纪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且不在岗的;
(二)假期届满后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的;
(三)迟到或早退达到3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一条 对旷工人员处理办法
旷工1天以内(含1天),学校有权最高扣发本月工资总额的30%,旷工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月累计旷工2天以内的(含2天),学校有权最高扣发本月工资总额的80%;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1年内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7天),为严重违反本校规章制度的情形,学校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赔偿金。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为严重违反本校规章制度的情形,学校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赔偿金。
第十三条 凡经核实,在请销假过程中请假理由为编造或相关证明材料虚假、伪造、涂改的,属重大违纪行为,学校视其情节,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赔偿金。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对请销假手续进行检查、核实,在请销假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形的,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校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暂行)》(延大西院〔2011〕74号)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